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1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德池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鍾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707號),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繼續審理。

理由

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宣示判決(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