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鍾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707號),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繼續審理。
理由
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宣示判決(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