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萬雅菱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8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萬雅菱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萬雅菱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再上傳至網路頁面,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論處,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想像競合犯等語,容有未恰。
㈡法官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著作權,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於網路張貼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思慮未周,行為不當。惟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係出於販售多餘用品之動機,犯罪情節不重。另考量被告無前科之素行,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2歲半及10個月大之幼子,配偶在餐廳擔任服務生,家庭月收入不穩定,日薪約新臺幣2千元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073號
被 告 萬雅菱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居彰化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敘述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萬雅菱知悉「NIPPI Premium純膠原蛋白胜肽」商品介紹圖
片係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成數位公司)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且現在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未經
翰成數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
法侵害其著作權。詎萬雅菱明知上情,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
、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未經翰成數
位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3年5月6日前某日某時許,
在不詳地點,以其不詳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網際網
路下載上開圖片,再以其在蝦皮拍賣網站之帳號「00000000
」登入網站後,在該帳號所屬之「Korea全新二手衣 母嬰用
品出售」賣場刊登「Nippi白金版膠原蛋胜肽」之網路拍賣
貼文,並在上開網頁中張貼翰成數位公司自行設計並製作之
上開商品介紹相片,供登入上揭蝦皮網站之不特定人得以點
選瀏覽,而供其作為銷售商品使用,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翰成數位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翰成數位公司委由康琦英、陳立言、蕭合芸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智慧財產簡察分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萬雅菱經傳未到,然於警詢時坦承上開犯行,核與告訴
代理人康琦英、陳立言、蕭合芸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有
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可參。此外,並有告訴人設計之「NIPP
I Premium純膠原蛋白胜肽」商品介紹相片、被告在蝦皮購
物網站「Korea全新二手衣 母嬰用品出售」賣場刊登「Nipp
i白金版膠原蛋胜肽」之網路拍賣網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
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6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603
019P號函覆之「Korea全新二手衣 母嬰用品出售」賣場申登
人資料及網路登入紀錄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以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同時
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 振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 雅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