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炳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炳鋒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炳鋒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http://www.88win2.com」之記載,應更正為「http://88win2.com」,證據部分補充「臺北市政府民國112年11月30日函送之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希幔公司)登記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炳鋒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 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被告自112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先後多次以行動電話 連結網際網路連線至「88win娛樂城」網站賭博之行為,乃 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其智識及生活經驗當知賭博屬違法行為,竟透過網際網路與賭博網站之經營者對賭,藉此謀取私利,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有不良之影響,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博之金額、期間,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其帳戶之交易明細中,希幔公司匯回其帳戶之款項,即係其贏得之彩金等語,而依卷附被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帳戶)交易明細,可見希幔公司於112年10月1日2時6分許、同年10月2日1時31分許、同年10月2日22時38分許、同年10月3日2時32分許、 同年10月3日4時51分許,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6,000元 、5,000元、5,000元、7,000元、4,000元至被告帳戶,堪認被告獲有2萬7,000元彩金,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彭品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371號被 告 郭炳鋒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炳鋒明知「88win娛樂城」賭博網站(http://www.88win2.com)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線上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1日,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前開網站,註冊取得「88win娛樂城」賭博網站之會員帳號、密碼後,自112年10月1日起至同年5日止,接續在其彰化縣○○鄉○○路000號住處內 ,以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並登入前述網站,下注簽賭電子遊戲雷神機臺,賭博方式係以上開賭博網站所提供之勝負賠率,對電子遊戲電子機臺進行下注,如賭贏則依上開賭博網站規定之賠率,若賭贏則可獲得賭金,如賭輸則簽賭金均歸該網站經營人所有,以此方式利用網際網路與「88win娛樂 城」對賭財物。嗣經警因執行網路巡邏而調閱該網站提供賭客匯款之虛擬帳戶對應之實體帳戶即「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案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申辦之帳號,嗣經清查該虛擬帳戶金流後,因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炳鋒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偵辦郭炳鋒涉嫌賭博案偵查報告、「88win娛樂城」網頁採證資料、存款(儲值) 流程、供匯款儲值帳戶及提款流程等說明資料、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及被告用以下注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被告自白與事證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被告於前開時間內,先後多次以網路連線至「88win娛 樂城」網站賭博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賭博犯意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檢 察 官 高如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高子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