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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19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怡昕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信崴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信崴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王信崴與李瑞克為網友,王信崴因不滿李瑞克前與其他網友有買賣虛擬遊戲貨幣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至22日間,利用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上網,進入通訊軟體LINE「凱伊尼楓之谷M綜合討論群」群組內,以「陌斑斑」之暱稱,在群組內1108位成員可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對暱稱「史瑞克」之李瑞克留言謾罵稱:「他媽的垃圾人」、「屎辛苦」、「看看自己屁眼生病沒可以嗎屎瑞克」「但真的史瑞克記得爬回去媽媽子宮找腦袋喔」、「再給人幹屁眼啊」、「他媽的垃圾人操」等語,以此方式辱罵李瑞克,足以貶損李瑞克之人格。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信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軍偵卷第5-6頁反面;偵卷第13-14、21-22頁)。

㈡告訴人李瑞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軍偵卷第11-13頁;偵卷第21-22頁)。

㈢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截圖照片(他卷第12-22頁反面)。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先後在LINE群組內留言張貼文字之公然侮辱犯行,時間緊接,地點相同,侵害之法益均為告訴人之名譽,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應將其數個舉動視為接續性一行為,合為包括一罪,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內,以文字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所為應予非難;暨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前無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暨其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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