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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44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淑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竣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1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莊竣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對被害人造成精神上之危害程度,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及衡以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172號   被   告 莊竣宇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村鄉○○村○○路0號之                         00             居彰化縣○○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竣宇為址設彰化縣○○市○○路0巷0號0樓「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馬克儉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藤野商行」之負責人。緣莊竣宇與馬克儉於民國112年3月6日10時30分許,在上址「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門口前方,雙方就「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藤野商行」貨款未給付等事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莊竣宇基於恐嚇之犯意,以「我會放火燒你的工廠」(台語)等語恐嚇馬克儉,致生危害於馬克儉之安全。   二、案經馬克儉委任許桂挺律師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竣宇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核與告訴人馬克儉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相符,復有告訴人提出之現場錄影光碟(光碟附於本署112年度他字第2653號卷宗光碟存放袋內)在卷可稽,觀以該現場錄影光碟,於撥放19秒時,被告向告訴人稱「我會放火燒你的工廠」(台語)等語,是以審酌上開事證,本案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 俊 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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