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鮑慧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以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以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以哲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仟元、2仟元或3仟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以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有卷附本院113年2月23日函(稿)1份、送達證書2份可稽。爰審酌受刑人陳以哲所犯各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及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詐欺竊盜 拘役20日(7次)  111/11/28 111/11/29(4次) 111/11/30(2次) 彰化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5801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易字第626號 112/09/20 彰化地院 112年度易字第626號 112/10/31  是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85號【應執行拘役100日】  2 妨害名譽  拘役20日  111/03/26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626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2005號 112/11/23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2005號  113/01/03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3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