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怡昕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睦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睦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睦宜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在卷可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準此,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竊盜罪、公然侮辱罪,罪質不同,2犯行間隔時間非長、侵害法益、刑罰之邊際效益與痛苦程度,及受刑人有復歸社會之需要等總體情狀,復參酌受刑人於聲請定刑聲請書已表示意見:受刑人所犯多次竊盜罪、其罪質、侵害法益、動機均相類似,且犯罪時間密接,整體責任非難程度甚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以其最重單一宣告刑為有期徒刑9月為基準,其餘4罪採限制加重主義,各罪酌加數月之定刑方式,方符合數罪併罰恤刑目的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是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