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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邱鼎文張琇涵林明誼

聲請人
盧淑熙
被告
許定睿(原名:許振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許定睿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聲請發還沒收物、追徵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權利人請求發還沒收物、追徵財產聲請書。

二、按又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因犯罪所得財物倘有應發還被害人者,其應發還之對象係指全體被害人而言,並應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4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之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案件,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判決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聲卷第25頁)。因此,該案既已脫離本院繫屬而由檢察官為刑事執行程序,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沒收物、追徵財產,揆諸上開說明,即與法未合。

㈡本案既已進入刑事執行程序,本案聲請人與另3位告訴人復均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見聲卷第15至22頁),徵諸前開說明,如聲請人認有聲請發還沒收物、追徵財產之情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向辦理刑事執行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併此指明。

㈢是以,聲請人聲請發還聲請發還沒收物、追徵財產,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聲請人之聲請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8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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