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2號
- 聲請人
- 盧淑熙
- 被告
- 許定睿(原名:許振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許定睿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聲請發還沒收物、追徵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權利人請求發還沒收物、追徵財產聲請書。
二、按又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因犯罪所得財物倘有應發還被害人者,其應發還之對象係指全體被害人而言,並應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4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之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案件,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判決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聲卷第25頁)。因此,該案既已脫離本院繫屬而由檢察官為刑事執行程序,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沒收物、追徵財產,揆諸上開說明,即與法未合。
㈡本案既已進入刑事執行程序,本案聲請人與另3位告訴人復均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見聲卷第15至22頁),徵諸前開說明,如聲請人認有聲請發還沒收物、追徵財產之情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向辦理刑事執行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併此指明。
㈢是以,聲請人聲請發還聲請發還沒收物、追徵財產,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聲請人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