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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德池

原告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被告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江成田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自字第11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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