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 原告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貞
- 被告
- 林文山
- 被告
- 日鵬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劉文達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52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文山、日鵬股份有限公司、劉文達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惟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附卷足憑,足徵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