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 原告
- 陳力慈
- 被告
- 楊于靚
上列被告間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民國112年2月8日15時許,在本院2樓調解金錢糾紛後,被告楊于靚因遭陳力慈催討款項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本院2樓走廊至1樓大廳之公開場所,以「陳力慈廢人、沒良心、畜生」等語,公然辱罵陳力慈,貶低原告陳力慈之人格權進而造成陳力慈精神損失,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並聲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9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