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巫美蕙、鮑慧忠
- 法定代理人陳寶珠
- 原告勤進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依慈、許如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原 告 勤進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被 告 林依慈 許如邑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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