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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巫美蕙鮑慧忠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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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被告
林依慈

許如邑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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