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
- 原告
- 胡中彥
- 法定代理人
- 胡家豪
- 被告
- 包全良
- 被告
- 川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賴秀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7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車輛損害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7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車輛損害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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