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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梁義順陳建文徐啓惟

原告
蔡泓峪
被告
鍾景安
被告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梓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車輛損害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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