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21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怡君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育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5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育民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補充量刑證據「(車禍)交通事故和解書、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被告已直接賠償被害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於注意行車安全,過失肇事致使被害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且於肇事後不思照料受有傷勢之被害人,未通報警方、救護人員到場實施救護,即擅自駕車離開現場,顯存有規避法律責任之僥倖心態,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實有不該,復參以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完畢(有上開和解書及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資料可參)等犯後態度,暨其犯罪手段、目的、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