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 原告
- 莊嘉妮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陳宇浩
- 被告
- 牛亨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意茹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宇浩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