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富暘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耀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就本件追加起訴所欲附麗之前案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9號案件,業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宣判,此有判決1份在卷可參,惟檢察官提起本件追加起訴於114年4月29日始繫屬到院,此有檢察署追加起訴函文上本院收案章日期可憑,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其追加起訴並不合法,本院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追加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