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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31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怡昕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富暘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耀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就本件追加起訴所欲附麗之前案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9號案件,業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宣判,此有判決1份在卷可參,惟檢察官提起本件追加起訴於114年4月29日始繫屬到院,此有檢察署追加起訴函文上本院收案章日期可憑,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其追加起訴並不合法,本院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追加起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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