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陳建文
- 被告江文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文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4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文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江文來僅因為了掩飾行蹤,竟以木棍破壞告訴人之監視器,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無前科之素行,兼衡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暨被告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農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所用之木棍,嗣已丟棄至附近樹林乙節,業經被告陳明在卷(見偵卷第7頁),未據扣案,復非違禁物,爰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828號被 告 江文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文來(侵入住宅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2日18時23分許,在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利普公司)所管領位於彰化縣○○鄉○○段000號 土地,以手持木棍(未扣案)方式,毀損該公司架設於該土地上之監視器,致該監視器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海利普公司。 二、案經海利普公司委由陳永峻訴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江文來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代理人陳永峻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及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檢 察 官 林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王瑞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