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0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具保人
- 陳彥儒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陳彥儒(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係對被告逃匿後,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自應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其要件。而被告是否逃匿,應以法院裁定生效時判斷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則其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入監執行,即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