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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怡潔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賴姵如
受刑人
賴柏誠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姵如因受刑人賴柏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其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其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9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且通知上開具保人轉知或帶同被告到案,然被告仍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再由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通知與送達證書影本、點名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然受刑人已於114年4月24日入監服刑,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受刑人既已入監執行,顯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受刑人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自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6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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