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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0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明誼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正皓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611號、第20281號、第21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正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彭正皓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就其撤銷羈押一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意旨,即由受命法官獨任裁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因另案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7月、1年2月確定,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起執行,有該署115年3月17日115年執助戊字第331號、第332號、第337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職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8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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