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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余仕明張亦忱許家偉

原告
陳靜慧
被告
王楷翔

郭秉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0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其餘共同被告部分由本院另為裁判,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張亦忱

法 官 許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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