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建文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文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文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6至7行「於同日20時09分許」更正為「於同日16時48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洪文明無視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竟飲用酒類,並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有害公眾用路安全,行為甚屬不該,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本案犯罪情節,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境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213號
  被   告 洪文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文明於民國113年12月22日15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
    路00號之愛家小館,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16時1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彰化縣和美鎮仁安路
    與仁安路18巷口倒車,嗣於同日16時14分許,不慎與陳宣宏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之交通事故
    (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20時09分許,對
    洪文明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7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洪文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宣宏於警詢之證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
      及車損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振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 雅 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