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吳芙如、簡鈺昕、黃英豪
- 原告吳孟庭、陳聖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吳孟庭 陳聖閔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魏廷達 弘大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被 告 大誠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廖龍權 上列被告魏廷達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26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件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魏廷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孟庭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被告弘大物流有限公司、大誠物流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係主張上開公司可能分別為被告魏廷達之僱用人,應負民法第188 條第1項前段連帶賠償責任,是依上開說明,被告弘大物流 有限公司、大誠物流有限公司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另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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