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梁義順、陳建文、徐啓惟
- 法定代理人曾梓鈞
- 原告蔡泓峪
- 被告鍾景安、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蔡泓峪 被 告 鍾景安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梓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車輛損害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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