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
- 原告
- 莊彭彩蘭
- 原告
- 黃文成
- 原告
- 黃惠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孟翰律師
- 被告
- 黃藻鎮
- 被告
- 隆和春營造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東隆
- 被告
-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東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