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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徐啓惟

原告
莊嘉妮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告
陳宇浩
被告
牛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意茹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宇浩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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