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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義閔鮑慧忠許淞傑

原告
黃程豈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告
陳國賓
被告
鑫國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水明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0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儀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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