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簡鈺昕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曉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5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曉泓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行政簽結在案,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愷他命成分,屬於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沒入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16日23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街000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1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4年4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之114年3月11日19時許,在上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犯行,已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生矯治之成效,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618號簽結在案,有前揭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簽呈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堪認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之用,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聲請駁回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諸其修正理由,係鑑於持有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均未科以刑事罰,為免實務上對於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產生疑義,始予明定,顯係有意區別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第三、四級毒品之處分程序,則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依上揭法條規定,應依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

㈡聲請人固聲請沒入銷燬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惟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係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而非第一、二級毒品,此有附表編號5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又其驗前含袋毛重1.92公克,足認其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純質淨重即未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之法定數量,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⒈鑑驗結果: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餘重量0.1121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27D030成分鑑定報告(114年度偵字第7573號卷第144頁) 2 美托咪酯煙油壹瓶 ⒈鑑驗結果: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 2.驗餘17.73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8日刑理字第1146067519號鑑定書(114年度偵字第7573號卷第139頁) 3 煙彈壹個 ⒈鑑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微量依托咪酯成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27D032成分鑑定報告(114年度偵字第7573號卷第146頁) 4 電子菸桿壹個   5 愷他命壹包 ⒈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⒉含袋毛重1.92公克,驗餘重量1.6043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27D031成分鑑定報告(114年度偵字第7573號卷第145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