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沛渝
李哲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10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沛渝、李哲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認其罪嫌不足,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10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仿冒手機殼1件,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惟該條乃「專科沒收」之規定,是若該物尚非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不得對之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張沛渝、李哲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告訴人圓一國際有限公司係於111年2月16日(即美商蘋果公司推出MagSafe功能後之1年多後)始取得本案商標圖樣(係一中空大圓形,並在該中空大圓形內加上「磁石殼」之字樣,下方標註一短條直線圖樣,下稱本案商標)之註冊證,在告訴人取得本案商標圖樣之註冊證前,美商蘋果公司所推出之iPhone12手機上的MagSafe功能、含有上開圓形直線圖樣的手機保護殼,已廣為消費者知悉,自不得僅因告訴人於事後取得本案商標圖樣之商標權,即逕認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販售含有之上開圓形直線圖樣之手機保護殼會侵害到告訴人所享有之商標權。且被告2人所販售之手機保護殼上的圖樣僅有一中空大圓形,下方標註一短條直線,該中空大圓形內並無「磁石殼」之字樣,是亦難認被告2人有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圖樣,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0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既然扣案之手機殼1件,難認有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本案商標圖樣,則是否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已非無疑。
㈡又本案商標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12月19日(112)智商20823字第000000000號評定書已認定「註冊第00000000號之磁石殼及設計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評定書查詢結果明細附卷可佐,本件扣案手機殼1件顯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