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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李怡昕
  • 法定代理人
    楊耀賢

  • 被告
    富暘環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暘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耀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就本件追加起訴所欲附麗之前案即本院114年 度訴字第279號案件,業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宣判,此有判 決1份在卷可參,惟檢察官提起本件追加起訴於114年4月29 日始繫屬到院,此有檢察署追加起訴函文上本院收案章日期可憑,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其追加起訴並不合法,本院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亭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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