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哲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哲維明知「金德恩 台灣製造 排水孔&馬桶除垢二合一清潔漂白除垢錠-20顆入」產品圖片係告訴人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美編人員所拍攝告訴人清潔漂白除垢錠後製作相關廣告文案之攝影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重製上開圖片後,將之公開傳輸至蝦皮購物網站上,作為其個人賣場(帳號「dcup00000000」)之商品圖片,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上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案件,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