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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1號

妨害電腦使用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怡君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有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24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蘇有德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以下所載「更改密碼」更正補充為「更改手機號碼、密碼」。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以下所載「以新密碼登入登入」更正為「以新密碼登入」。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以下所載「在彰化」,更正補充為「接續於同日下午2時58分許起至同日晚上9時53分止,在彰化」。

㈣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以下所載「外送平台派遣共計20筆外送業務」,更正為「外送平台派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共計18筆外送業務」。

㈤犯罪事實欄一、第19行以下所載「雨衣1件、000-000號車牌1面」更正為「雨衣1套、000-000號車牌1面、000-000號車牌1面、工具1批」。

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以下所載「搜索扣押」更正為「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第3行以下所載「揭單明細」更正為「接單明細」、第4行以下所載「扣案物」更正為「扣押物」、第5行以下所載「GOOGLE地圖」更正為「GOOGLE地圖軌跡紀錄」。

㈦罪數論述更正為:

⒈被告於上開期間內,接續侵占其所持有代收餐點款項之行為,係於密接延續之期間實施,犯罪手法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⒉被告乃係基於侵占之目的,而為無故入侵告訴人電腦相關設備及變更告訴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行為部分合致,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

二、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又法院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因無檢察官參與,倘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為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受訴法院自得基於前述說明,視個案情節斟酌取捨,併予敘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可參)。檢察官於處刑書中已具體指出累犯之證據方法,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一切情狀後,認本件被告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應無過苛之處,依大

本刑仍需加重,附此敘明。

三、被告所侵占之現金新臺幣6,195元,雖未扣案,然屬被告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安全帽1頂、雨衣1套,雖為被告所有,惟僅具證據性質;另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及000-000號車牌各1面、工具1批,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最低法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店  家 訂單編號 收款金額  1 漢堡王(彰化店) 4vfh-36vn 294  2  胖老爹美式炸雞(彰化自強店) b3pn-vr4v 201  3 胖老爹美式炸雞(彰化自強店) b3pn-5ows 437  4 超神鮮10元壽司 d9xk-li3e 131  5 Ummi印尼料理 o50r-xw89 325  6 清心福全(彰化張頂店) mlfc-fsmf 366  7 大聖烤食餐盒 wgqq-mp4v 359  8 福客來牛肉麵(彰化永安店) ewgn-lxfa 274  9 联亭泡菜鍋(彰化永安店) g5fz-my1w 330  10 迪利軒輕食便當 wnxv-acdv 264  11 鴨莊鴨魯飯 sq63-8lgt 126  12 鴨莊鴨魯飯 sq63-gxgw 127  13 鴨莊鴨魯飯 sq63-fx7g 182  14 炸魂雞排(彰化彰南店) z6ta-mdfy 252  15 溱頌什錦麵 ze2t-o72p 223  16 展新牛排 gmq7-bdvi 374  17 展新牛排 gmq7-th9e 1024  18 胖老爹美式炸雞(彰化華山店) h7al-7sil 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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