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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英豪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聖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8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聖堡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羅聖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自民國112年8月間某日起至113年5月14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持續、反覆行使如附表所示之偽造車牌2面,主觀上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車牌之犯意,而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之法益,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自己車牌遭吊扣期間,為貪圖一己之便,竟透過網路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偽造車牌,並將該車牌懸掛在自己使用之車輛上而行使之,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汽車車牌管理、警察機關對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以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方式、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項目及數量 1 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車牌2面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609號
  被   告 羅聖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聖堡於民國112年7月間因駕車違規,致所使用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遭監理機關吊扣,而無法行駛於
    道路上。羅聖堡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2年8
    月間,透過網路向身分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
    至8000元代價,購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登記在吳
    俊銘擔任負責人之登亮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車牌2面。羅聖
    堡在彰化縣大村鄉某統一超商領貨取得上開偽造之2面車牌
    後,即懸掛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加以使用。嗣於113年5月14
    日15時20分許,羅聖堡駕車經過彰化縣彰化市國道1號北向1
    99公里處時,為警發現車牌與車型不符,遂查扣車牌2面,
    並送鑑定,確認係偽造之車牌,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吳俊銘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
    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聖堡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俊
    銘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登亮股份有限公
    司行車執照影本、彩鴻實業有限公司函、停車收費補繳通知
    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汽車燃料使用費繳
    納通知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查獲
    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事故通知單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車行軌跡資料等附卷及
    偽造車牌2面扣案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偽造車牌2面,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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