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87號

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琇涵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秀戀

上列被告因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568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秀戀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秀戀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想透過掛號方式取藥,竟以言語辱罵醫護人員,並推落掛號櫃台上之物品,而以上開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是被告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並無相類前科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為證。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學歷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