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王祥豪
- 被告鐘永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永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9472、14491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0174號) ,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訴字第1312號),因被告自白 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鐘永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鐘永安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淪為不法分子充作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並藉以逃避偵查、掩飾詐欺贓款金流。其於民國113年9月間,因缺錢花用,見社群網站Facebook兼職訊息有利可圖,遂與通訊軟體LINE匿稱「蔡夢瑤」聯繫,得知提供金融銀行帳戶,每日可得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對價(無證據證明已取得對價 ),遂基於即使發生上述結果,亦不違反或可取得對價之本意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其以協信企業社名義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蔡夢瑤」,並依指示,至合作金庫銀行鹿港分行臨櫃申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約定帳戶。嗣取得甲、乙帳戶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均如附表所示)。上開款項入帳後,隨即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或提領完畢,詐欺所得遂遭隱匿,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知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鐘永安於偵查之供述及審判中之自白。 ㈡附表所示各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及其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收據。 ㈢甲、乙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㈣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 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函暨附件(被告所約定之轉入帳戶均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之虛擬帳號,為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配發給會員專用之虛擬帳號,所對應之實體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信託委託人即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甲、乙帳戶跨行交易明細。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宜群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薰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受騙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陳柔安 在網路上刊登追回詐騙款項資訊,適陳柔安於113年10、11月間某日上網瀏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迎夏&」與其取得聯繫,佯稱能協助攔截受騙資金,惟須先繳納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3日15時27分許 3萬元 甲帳戶 113年11月13日15時48分許 1萬5,000元 2 姚雅齡 於113年9月3日21時5分許,以通訊軟體IG暱稱「kimi_0103」發送訊息向姚雅齡佯稱在「MAIGOO」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3日15時24分許 3萬元 甲帳戶 3 殷憶筠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資訊,適殷憶筠於113年7月18日上網瀏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艾蜜莉」、「陳薇安」與其取得聯繫,佯稱在「經豐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9時46分許 5萬元 甲帳戶 113年11月11日9時48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49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53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54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56分許 5萬元 4 杜華珍 於113年8月15日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語惠」發送訊息向杜華珍佯稱在「紘綺國際」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11時1分許 30萬元 甲帳戶 5 吳婉禎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資訊,適吳婉禎於113年11月13日上網瀏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曉璇」與其取得聯繫,佯稱在「PGIAPRO」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3日9時34分許 5萬元 甲帳戶 113年11月13日9時36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3日9時39分許 7萬元 6 王博玄 在網路上刊登投資資訊,適王博玄於113年10初某日上網瀏覽,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李詩怡」與其取得聯繫,佯稱在「天合國際」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3日8時46分許 20萬元 甲帳戶 7 李若語 於113年11月13日10時8分前某許,致電李若語取得聯繫,佯稱在「萬達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3日10時35分許 20萬元 甲帳戶 8 黃千宜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資訊,適黃千宜於113年8月19日上網瀏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富崴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取得聯繫,佯稱在「富崴國際」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3日14時7分許 20萬元 甲帳戶 9 陳文峰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資訊,適陳文峰於113年8月27日14時15分許上網瀏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欣怡」與其取得聯繫,佯稱在「瑩宇Min」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9時3分許 5萬元 乙帳戶 113年11月19日9時48分許 3萬7,039元 10 高孟資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資訊,適高孟資於113年9月9日上網瀏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婉瑜」與其取得聯繫,佯稱在「麥格理資產管理」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1日8時55分許 3萬元 乙帳戶 11 蕭秉毅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資訊,適蕭秉毅於113年10月間某日上網瀏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士英」、「吳慧琳-小琳」與其取得聯繫,佯稱在「智盈e策略」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0日8時41分0秒許 10萬元 乙帳戶 113年11月20日8時41分47秒許 3萬5,000元 12 楊帛翰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資訊,適楊帛翰於113年11月間某日上網瀏覽,以通訊軟體暱稱「CC-悅 鈜林」與其取得聯繫,佯稱在「鈜林」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1日9時12分許 1萬元 乙帳戶 13 宋正才 假冒國泰證券營業員「賴鞠穎」佯稱可匯款儲值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宋正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9時57分許 30萬 甲帳戶 14 黃俊穎 以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匿稱「周芸芸」、「jam_yaoo」、「Jia」結識黃俊穎,佯稱介紹可投過交友網站聯絡云云,嗣佯為交友網站客服人員誆稱見面需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黃俊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3日15時48分許 5萬元 甲帳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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