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紀佳良、簡仲頤、王祥豪
- 原告傅淑媛
- 被告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8號 原 告 傅淑媛 被 告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王瑞瑜 被 告 華群通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申群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勞安簡字第9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薰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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