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8號
- 原 告
- 傅淑媛
- 被 告
-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0樓之0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瑜
- 被 告
- 華群通運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申群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勞安簡字第9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8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勞安簡字第9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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