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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紀佳良簡仲頤王祥豪

原 告
傅淑媛
被 告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王瑞瑜
被 告
華群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群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勞安簡字第9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薰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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