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7號
- 原告
- 邱怡鈴
- 被告
- 林芸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案號:114年度金易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案號:114年度金易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