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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余仕明胡佩芬林怡君

原告
林文龍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告
台鋼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吳居諺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勞安簡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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