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7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董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志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志銘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董志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449號、第2453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65號、第129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455號、第534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605號、第1919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發函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竊盜罪、犯罪情節、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及所生損害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2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7月13日 113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94、144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94、144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104號、113年度速偵字第12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449、2453號 113年度簡字第2449、2453號 114年度簡字第65、129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1日 114年2月21日 114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449、2453號 113年度簡字第2449、2453號 114年度簡字第65、1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73號 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3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2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2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2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19日 113年8月19日 113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104號、113年度速偵字第12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104號、113年度速偵字第12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104號、113年度速偵字第12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65、129號 114年度簡字第65、129號 114年度簡字第65、129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5日 114年3月25日 114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65、129號 114年度簡字第65、129號 114年度簡字第65、1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73號 編號3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2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13日 113年7月17日 114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104號、113年度速偵字第12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429號、114年度速偵字第1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429號、114年度速偵字第1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65、129號 114年度簡字第455、534號 114年度簡字第455、534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5日 114年6月16日 114年6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65、129號 114年度簡字第455、534號 114年度簡字第455、5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63號 編號3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16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速偵字第580、6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速偵字第580、6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764號 114年度簡字第1605、1919號 114年度簡字第1605、1919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17日 114年9月9日 114年9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764號 114年度簡字第1605、1919號 114年度簡字第1605、19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70號 編號11、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