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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6號

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亦忱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文卉

具 保 人 單昱傑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單昱傑因受刑人曾文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其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其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9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8月17日入法務部○○○○○○○○○服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已無逃匿情事,自無從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予以沒入。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36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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