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紀佳良
- 當事人林高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高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高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高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1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1年度簡字第13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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