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吳永梁
- 當事人顏瑞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瑞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顏瑞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瑞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146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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