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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00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巫美蕙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文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文君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1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文君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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