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文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文君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1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文君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