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15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越南籍)
(另案於法務部○○○○○○○○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13、10431、11920、12099、15201、15207、15208、17492、17620、21327、24732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LUONG HUY TOI (中文姓名:良輝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以下均以中文姓名稱之)於民國114年1月間,加入由身分不詳,臉書暱稱「阿祿」、通訊軟體LINE暱稱「荔枝」、「BB」、「T$○○科技」、「鯊妤」、「賴研琳」、「許顏情」、「睿睿媽」、「陳佳臻」、「AM」、「博全」、「天籟國際」、「前女友」、「王宇」、「國義」、「硬幣財富」、「奇怪的綺」、「張曉瑜」等人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角色。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所示之帳戶中。復由良輝進經「阿祿」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持所示之提款卡,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將贓款交給上手「阿祿」,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良輝進知悉每輛機車各有領用之牌照,不得使用他車牌照行駛,或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若有人隨意出借來路不明之機車車牌,該車牌極有可能為贓物。詎其明知「阿祿」甫將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之原車牌卸下,改以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1面(下稱本案車牌),可預見本案車牌為贓物,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14年2月17日20時許,在彰化縣某址,自「阿祿」收受懸掛有本案車牌之本案機車並使用之,以此方式收受贓物。
二、證據
(一)被告LUONG HUY TOI (中文姓名:良輝進)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A卷第16至17頁、第50至51頁、B卷第18至22、24至25頁、C卷第20至23頁、D卷第18至21頁、E卷第18至22頁、F卷第22至28頁、G卷第22至28頁、H卷第22至32頁、I卷第22至25、28至35頁、J卷第25至29頁、K卷第32至38頁、本院卷第280至282頁)。
(二)被害人林久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卷第19至21頁)。
(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見A卷第23至31頁)。
(四)車輛詳細資報表(見A卷第33至35頁)。
(五)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
1.就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就附表一除編號13以外之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3.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
(二)被告與臉書暱稱「阿祿」、通訊軟體LINE暱稱「荔枝」、「BB」、「T$○○科技」、「鯊妤」、「賴研琳」、「許顏情」、「睿睿媽」、「陳佳臻」、「AM」、「博全」、「天籟國際」、「前女友」、「王宇」、「國義」、「硬幣財富」、「奇怪的綺」、「張曉瑜」等人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本案犯行中,其各次犯罪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俱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115年1月23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就附表一所示犯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詐欺取財部分均自白犯罪,且被告陳稱沒有拿到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282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繳交之問題,則依前揭說明,就此部分,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
(六)本案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雖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僅附表一編號13部分)、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然因被告犯行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無從適用該等減刑之規定,惟本院於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詐欺集團橫行,竟加入詐欺集團,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分工合作,共同詐取被害人之財物,所為極不可取;且明知本案車牌為贓物,仍為收受,所為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參與本案犯行之程度及分工角色、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工廠作業員,月收入約新臺幣27,000元,無負債,未婚,無子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再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檢察官雖具體求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惟本院綜合上揭各情,認對被告處予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併此敘明。
(八)就附表一所示犯行,本院評價被告之行為侵害法益之類型、行為不法程度及罪責內涵後,認所處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均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敘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九)被告係越南籍人,乃外國人,其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審酌被告之居留許可已於114年3月11日遭到廢止,無其他合法居留之權源,另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狀,認被告續留我國境內有危害社會秩序之虞,已不宜繼續居留國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
(一)本案被告否認有收到報酬,且卷內尚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確實有收到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二)被告所領取之款項均已上繳而未取得支配占有,且被告於本案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本院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對被告沒收本案未經扣案之洗錢標的,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扣案之車牌1面,業經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A卷第3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以下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編 號 被 害 人 詐欺 時間及方式 匯款 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提領 帳戶 提領 地點 提領 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余 俊 賢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荔枝」於民國114年1月間某日,向被害人佯稱交友、加入投資群組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10日14時3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0日14時39分許 2萬元 同上 114年2月10日14時40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14時4分許 1萬5,000元 同上 114年2月10日14時40分許 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0日14時45分許 4,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0日15時21分許 2萬元 2 許 桓 豪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B」於114年2月7日某時許,向被害人佯稱交友、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保證獲利等語。 ① 114年2月10日14時55分許 ① 7萬5,000元 ①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10日15時21分許 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0日15時25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15時26分許 1萬5,000元 ② 114年2月12日14時30分許 ② 5萬元 ②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2日14時49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2月12日14時50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2日14時51分許 1萬5,000元 3 楊 文 翔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4年2月6日12時30分許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T$○○科技」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10日17時52分許 4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0日18時10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2月10日18時11分許 2萬元 4 紀 湘 懷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社群軟體Telegram刊登不實投資貼文,被害人見該貼文而於114年2月11日12時許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鯊妤」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13日14時28分許 4萬4,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3日14時47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2月13日14時48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3日14時49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3日14時30分許 4萬4,000元 114年2月13日14時49分許 2萬元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3日15時2分許 1萬1,000元 5 李 麗 珍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3年10月2日某時許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研琳」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8日18時17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8日18時33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8日18時34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8日18時35分許 1萬元 6 吳 佩 鳳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3年11月17日某時許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顏情」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8日17時27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8日17時50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8日17時51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8日17時5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8日17時35分許 5萬元 114年2月8日17時53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8日17時54分許 1萬9,000元 7 林 姵 圻 ︵ 起訴書誤載為林佩圻, 應予更正 ︶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社群軟體抖音張貼不實之販賣寵物商品貼文,被害人於114年1月間某日見該貼文與之聯繫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睿睿媽」對被害人佯稱參與投資賺取價差等語。 ① 114年2月10日11時55分許 ① 1萬7,000元 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起訴書誤載為崙平北路108號全家超商) 114年2月10日12時22分許 1萬7,000元 ② 114年2月11日10時25分許 ② 3萬5,000元 ②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1日11時8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2月11日11時9分許 1萬5,000元 8 郭 翊 中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某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4年1月初某日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臻」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① 114年2月10日15時28分許 ① 5萬元 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0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0日15時58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15時59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16時許 1萬元 ② 114年2月10日17時53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8時11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② 5萬元 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0日18時24分8秒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18時24分53秒許 2萬元 9 蔡 松 逾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社群軟體IG張貼不實之廣告,被害人於114年2月11日13時41分前之某時許見該廣告與之聯繫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睿睿媽」對被害人佯稱代售咖啡機、滑鼠、筆電,參與投資賺取價差等語。 114年2月11日13時41分許 1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1日14時41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0 林 孟 賢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M」於114年2月8日某時許,向被害人佯稱交友、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11日18時49分許 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1日19時22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2月11日19時23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1日19時24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1日18時51分許 3萬3,000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1日19時29分許 3,000元 11 曲 柏 翰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M」於114年2月7日11時許,向被害人佯稱交友、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11日18時22分許 3萬8,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1日18時47分許 1萬8,000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1日19時30分許 1,000元 12 尤 定 宇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博全」於114年2月初某日,向被害人佯稱交友、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12日16時4分許 5萬4,41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2日16時33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2月12日16時34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2日16時35分許 1萬5,000元 13 張 弘 軒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3年12月初某日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籟國際」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 114年2月7日9時22分許 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7日9時46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7日9時48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7日9時49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7日9時24分許 5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7日9時54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7日9時55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7日9時28分許 5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7日10時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7日10時3分許 2萬元 14 邱 駿 勝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某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4年2月11日16時許以通訊軟體LNE與之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11日9時36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1日10時8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1日10時9分許 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1日10時20分許 1萬元 15 蔡 定 岳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社群軟體Twitter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4年2月8日13時許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前女友」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10日20時26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0日21時4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21時5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21時6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20時26分43秒許 3萬8,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 114年2月10日21時8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21時10分許 5,000元 16 游 佩 瑄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求職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4年2月間某日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宇」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團購投資可獲利等語。 114年2月12日10時34分許 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2日10時45分許 2萬元 (包含他款項) 114年2月12日10時46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2日10時47分許 1萬5,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17 涂 皓 鈞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國義」於114年2月9日某時許起,向被害人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 114年2月11日18時16分許 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1日18時45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2月11日18時46分許 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1日18時5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1日18時17分許 3萬8,000元 114年2月11日18時54分許 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1日18時57分許 8,000元 18 陳 孜 亭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4年2月11日13時許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硬幣財富」聯絡,即對被害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① 114年2月12日12時37分許 ① 1萬元 ①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①114年2月12日12時52分許 1萬元 114年2月14日11時3分許 2萬元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4日11時34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② 114年2月15日11時4分許 ② 3萬元 ②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2月15日11時31分許 2萬元 (包含部分編號28匯入款項⑵) 114年2月15日11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日,應予更正) 1萬元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大村農會分部(起訴書誤載為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應予更正) 114年2月15日11時5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日,應予更正) 2萬元 114年2月15日11時35分許 3萬元 114年2月15日1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4日,應予更正) 1萬元 19 林 冠 錡 ︵ 起訴書誤載為林冠綺, 應予更正 ︶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1月初某日,以社群軟體X、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聯絡,向被害人佯稱交友、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可獲利等語。 114年2月11日12時28分許 4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 114年2月11日12時58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1日13時許 2萬元 20 邱 柏 欽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社群軟體X暱稱「奇怪的綺」於114年2月8日某時,向被害人佯稱交友、加入投資群組可獲利等語。 114年2月10日13時5分許 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0日14時1分4秒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14時1分48秒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14時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13時7分許 3萬8,000元 114年2月10日14時3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14時4分許 8,000元 21 石 冠 禮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荔枝」於114年2月8日12時許,向被害人佯稱交友、加入投資群組可獲利等語。 114年2月10日13時40分許 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0日14時8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14時9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0日14時11分許 1萬2,000元 114年2月10日13時41分許 2,000元 22 洪 正 杰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3年12月間某日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曉瑜」聯絡,即對被害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7日21時6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0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7日21時37分6秒許 2萬元 114年2月7日21時37分57秒許 1萬元 23 簡 辰 旂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2月11日某時至13日19時33分間之某時許起,佯裝買家以臉書暱稱「郭曉玲」與被害人聯絡,佯稱要購買商品、網路販賣物品須簽稅務條例驗證等語。 114年2月13日19時33分許 4萬9,98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3日19時46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3日19時47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3日19時34分許 2萬5,123元 114年2月13日19時48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3日19時49分許 1萬5,000元 24 李 湉 秘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2月14日13時53分許起,佯裝買家以臉書暱稱「張曉燕」與被害人聯絡,佯稱要購買商品、網路販賣物品須網路銀行轉帳測試等語。 114年2月14日15時55分許 4萬9,984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村鄉○○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4日16時20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4日16時21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4日16時22分許 1萬8,000元 114年2月14日15時58分許 2萬8,102元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大村農會分部 114年2月14日16時28分許 2萬元 25 王 梓 臻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抖音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3年12月1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13日13時22分許 3萬8,623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大村農會分部 114年2月13日13時47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2月13日13時49分許 1萬9,000元 26 方 昭 婷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租屋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4年2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租屋需先付訂金保留等語。 114年2月14日14時55分許 1萬8,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4日15時11分許 2萬元(包含其他款項)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4日15時12分許 2萬元 27 許 遊 昌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租屋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4年2月14日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租屋需先付訂金等語。 114年2月14日14時56分許 1萬4,000元 彰化縣○村鄉○○路00○0號統一超商(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 114年2月14日15時41分許 2萬元(包含其他款項) 28 鄒 一 龍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不實投資貼文,被害人見該貼文而於114年1月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代操作RG娛樂城可短期獲利等語。 ⑴ 114年2月14日14時36分許 1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4日15時15分許 1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⑵ 114年2月14日18時40分許 1萬元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大村農會分部 114年2月14日19時10分許 1萬元 (包含部分編號29匯入款項) 29 古 天 寶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社群軟體IG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4年2月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代操作富遊娛樂城可獲利,需繳保證金等語。 114年2月14日16時11分許 2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大村農會分部 114年2月14日16時53分許 2萬元 (包含部分編號28匯入款項⑴) 30 陳 定 侖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社群軟體IG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被害人見該廣告而於114年2月15日15時21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投資博弈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15日15時21分許 5,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大村農會分部 114年2月15日15時45分許 1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包含其他款項) 31 魏 靜 宜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2月13日16時30分許起,佯裝買家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雅雯」與被害人聯絡,佯稱要購買商品、網路販賣物品須認證等語。 114年2月13日18時24分許 7萬3,123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村鄉○○路00○0號統一超商 114年2月13日18時53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2月13日18時5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3分,應予更正) 1萬4,000元 114年2月13日18時54分許 2萬元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大村農會分部 114年2月13日18時58分許 2萬元 32 蕭 博 謄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2月13日14時9分許前之某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G、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聯絡,對其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2月13日14時9分許 2萬3,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4年2月13日15時3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2月13日15時4分許 3,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被害人) 證 據 主 文 1 附表一編號1 (余俊賢) ⑴證人即告訴人余俊賢於警詢之證述(見B卷第49至5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B卷第55至56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B卷第57至59頁)。 ⑷余俊賢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B卷第61至73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B卷第45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B卷第27至29、35至36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 附表一編號2 (許桓豪)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桓豪於警詢之證述(見B卷第77至8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B卷第83至85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B卷第87至91頁)。 ⑷許桓豪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B卷第93至101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B卷第45頁、I卷第65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B卷第29至30、35至36頁、I卷第103至105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 附表一編號3 (楊文翔) ⑴證人即被害人楊文翔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41至4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45至47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C卷第55至57頁)。 ⑷楊文翔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C卷第69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C卷第39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C卷第25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 附表一編號4 (紀湘懷) ⑴證人即告訴人紀湘懷於警詢之證述(見E卷第23至2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141至142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E卷第35至36頁、K卷第143頁)。 ⑷紀湘懷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E卷第61至63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77至278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E卷第43至47、55頁、K卷第283至284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5 附表一編號5 (李麗珍)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麗珍於警詢之證述(見F卷第29至4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F卷第43至44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F卷第45至47頁)。 ⑷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F卷第105頁)。 ⑸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F卷第90至93、97至98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6 附表一編號6 (吳佩鳳)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佩鳳於警詢之證述(見F卷第49至5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F卷第53至54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F卷第55至57頁)。 ⑷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F卷第107頁)。 ⑸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F卷第82至88、100至102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7 附表一編號7 (林姵圻) ⑴證人即被害人林姵圻於警詢之證述(見G卷第31至3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G卷第35至36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D卷第65頁、G卷第37頁)。 ⑷林姵圻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D卷第71至95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31頁、F卷第107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G卷第61、78頁、I卷第87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8 附表一編號8 (郭翊中) ⑴證人即被害人郭翊中於警詢之證述(見F卷第67至7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F卷第73至74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F卷第75至77頁、I卷第149至150頁)。 ⑷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F卷第109頁、I卷第57頁)。 ⑸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F卷第93至95、103至104頁、I卷第85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9 附表一編號9 (蔡松逾)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松逾於警詢之證述(見G卷第39至4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G卷第45至46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G卷第43、47頁)。 ⑷蔡松逾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D卷第105至145、147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31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G卷第63、79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0 附表一編號10 (林孟賢)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孟賢於警詢之證述(見H卷第35至4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H卷第51至53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H卷第45至47、55至57頁)。 ⑷林孟賢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H卷第67、75至81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77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H卷第289至296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曲柏翰) ⑴證人即告訴人曲柏翰於警詢之證述(見H卷第83至8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H卷第93至94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H卷第87至89、97至98頁)。 ⑷曲柏翰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H卷第99至144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80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H卷第297頁、I卷第101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尤定宇) ⑴證人即告訴人尤定宇於警詢之證述(見H卷第147至14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H卷第157至158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H卷第151至153頁)。 ⑷尤定宇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H卷第150、159至177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80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H卷第302至304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張弘軒)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弘軒於警詢之證述(見H卷第179至18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H卷第191至192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H卷第185至187、197至198頁)。 ⑷張弘軒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擷圖(見H卷第207、210至219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81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H卷第305至315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邱駿勝) ⑴證人即告訴人邱駿勝於警詢之證述(見H卷第223至22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H卷第233至234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H卷第227至229頁)。 ⑷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86頁)。 ⑸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H卷第317至323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蔡定岳)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定岳於警詢之證述(見H卷第235至23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H卷第241至242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H卷第239頁)。 ⑷蔡定岳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H卷第243至255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87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H卷第325至334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游佩瑄) ⑴證人即告訴人游佩瑄於警詢之證述(見I卷第123至13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I卷第137頁)。 ⑶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33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涂皓鈞) ⑴證人即告訴人涂皓鈞於警詢之證述(見I卷第139至14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I卷第143頁)。 ⑶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I卷第51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陳孜亭)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孜亭於警詢之證述(見I卷第157至16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209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K卷第210頁)。 ⑷陳孜亭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擷圖(見K卷第211至213、215至221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82頁、K卷第272至274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I卷第97頁、K卷第298至302、318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林冠錡) ⑴證人即被害人林冠錡於警詢之證述(見I卷第163至16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I卷第167頁)。 ⑶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I卷第65頁)。 ⑷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I卷第99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邱柏欽) ⑴證人即告訴人邱柏欽於警詢之證述(見I卷第175至177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I卷第179頁)。 ⑶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79頁)。 ⑷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I卷第107至109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石冠禮) ⑴證人即告訴人石冠禮於警詢之證述(見I卷第187至19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I卷第195頁)。 ⑶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77頁)。 ⑷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I卷第113至117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洪正杰) ⑴證人即告訴人洪正杰於警詢之證述(見J卷第41至4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J卷第45至46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J卷第47至53頁)。 ⑷洪正杰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擷圖(見J卷第62至66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J卷第35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J卷第37至39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簡辰旂) ⑴證人即告訴人簡辰旂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41至4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47至48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K卷第49至50頁)。 ⑷簡辰旂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K卷第51至56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K卷第261至262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K卷第324至325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李湉秘)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湉秘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57至5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61至62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K卷第63至64、89頁)。 ⑷李湉秘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K卷第65至88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K卷第261至262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K卷第326至329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王梓臻)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梓臻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93至9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97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K卷第98頁)。 ⑷王梓臻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K卷第100至101、104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82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K卷第314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方昭婷) ⑴證人即告訴人方昭婷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109至11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111至112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K卷第113至116頁)。 ⑷方昭婷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K卷第117至124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82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K卷第318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27 附表一編號27 (許遊昌)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遊昌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125至12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127至128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K卷第129至132頁)。 ⑷許遊昌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K卷第133至135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82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K卷第319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28 附表一編號28 (鄒一龍) ⑴證人即告訴人鄒一龍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151至15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183至184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K卷第179至180、185頁)。 ⑷鄒一龍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K卷第157至174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K卷第271至274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K卷第295至298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29 附表一編號29 (古天寶) ⑴證人即告訴人古天寶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187至18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193至194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K卷第191頁)。 ⑷古天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K卷第197至199、203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K卷第272至274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K卷第297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30 附表一編號30 (陳定侖)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定侖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223至22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226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K卷第225、227至228頁)。 ⑷陳定侖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K卷第229至230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K卷第272至274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K卷第303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31 附表一編號31 (魏靜宜) ⑴證人即告訴人魏靜宜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233至23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238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K卷第237、243至244頁)。 ⑷魏靜宜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K卷第248至252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K卷第275至276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K卷第279至281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2 附表一編號32 (蕭博謄) ⑴證人即告訴人蕭博謄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253至25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258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K卷第257頁)。 ⑷蕭博謄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K卷第259頁)。 ⑸如附表一匯款/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H卷第280頁)。 ⑹自動櫃員機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見K卷第307至308頁)。 LUONG HUY TOI(中文姓名:良輝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案 號 代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713號 A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431號 B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920號 C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099號 D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201號 E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207號 F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208號 G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492號 H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620號 I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327號 J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732號 K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