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映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114年度訴字第7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映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郭映亞(下稱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該判決經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下稱彰化看守所)監所長官,於114年9月11日送達上訴人,而生送達效力。嗣上訴人於同年月25日向彰化看守所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