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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義閔巫美蕙許淞傑

原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劉秀貞
被告
林文山
被告
日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文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許淞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儀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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