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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易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李淑惠

  • 被告
    張菱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易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菱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3年度偵字第9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菱紋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予扣押。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第133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菱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而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合計3個以上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涉及洗錢之財物金額共新臺幣(下同)67萬3684元。茲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陳明其於「HOYA」虛擬貨幣交易所即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仍有被害人所匯款項尚未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轉出之本案洗錢財物如附表所示,希望可以返還予被害人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嗣經本院函詢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函覆稱:本案用戶之虛擬資產帳號未經通報為警示虛擬帳號,亦未接獲扣押、保全等命令,該用戶已於113年11月5日經本公司合作之信託銀行通知其銀行帳戶已經165通報,本 公司已暫停其交易功能等語(見本院卷第50頁),及另次函覆稱:被告開立於本公司之虛資產帳號,目前已無法定貨幣餘額,其剩餘資產為0.345662比特幣(BTC),關於該帳號 之剩餘資產發還事宜,建請應由法院依法作成裁定…該帳號現無警示記註或執行中之扣押、保全命令,本公司無權單方認定返還被害人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47-148頁),並經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稱:虛擬資產帳號之被害人款項發還乙案,因被告本行帳號於113年11月3日通報為警示存款帳戶,並於同日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停其虛擬資產帳號交易功能,本案系爭款項67萬3684元經與虛擬資產服務商禾亞確認已全數交換為等值虛擬資產,關於虛擬資產帳號之剩餘虛擬資產,請逕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禾亞辦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49-150頁) ,是被害人所匯款項仍在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且被告即得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已同意返還該款項予被害人,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帳戶之款項有保全判決確定後沒收與追徵之需要,扣押之財產價值與前揭洗錢之財物金額相較無過度扣押之情事,核與比例原則相符。綜上,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予扣押。 三、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民國114年9月30日17時止,逾期不得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第220條之規定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表: 受扣押人、交易所名稱、帳號 餘額(實際價值) 張菱紋於「HOYA」虛擬資產帳號內之款項 (遠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 0.345662比特幣(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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