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64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銘承
- 被告
- 康凱智
- 被告
- 賴廷瑋
- 選任辯護人
- 武燕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有關本案原通常程序審理案號應更正為「114年度金訴字第497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雖各記載:「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金訴字第643號)」等語,然該案在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前之通常程序案號,應係「114年度金訴字第497號」。是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前開記載,顯有錯誤,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未有影響。從而,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