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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陳怡潔

  • 當事人
    林辰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辰芳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5901號、114年度偵字第9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辰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 林辰芳於民國110年8月間即曾因提供帳戶給予不詳之人使用,而遭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及洗錢之工具,導致多名被害人受害,而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及虛擬資產服務帳號交予他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遂行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 ,以掩飾或隱匿該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與通訊軟 體LINE暱稱「瑋」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約定,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2,500元之對價,出租其金融帳戶及虛擬貨幣資產服務帳號,林辰芳復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申辦及提供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虛擬貨幣資產服務帳號及個人資料給「瑋」。嗣「瑋」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之使用權限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金額匯款至林辰芳將來銀行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二之「洗錢方式」購買虛擬貨幣,而掩飾、隱匿前揭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林辰芳並從中獲得1萬2,000元之報酬。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林辰芳及辯護人於審理期日均當庭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另本件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理期日均當庭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陳美惠、梁哲嘉、許俊雄、楊麗桂、張靈雲、蕭麗珠、鐘梓蓉、陳政瑋、胡懿倫之證述可佐,另有林辰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偵5901卷第29頁)、林辰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5901卷第31頁)、林辰芳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偵5901卷第33頁)、林辰芳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5901卷第35頁)、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告林辰芳)(偵5901卷第45頁)、告訴人陳美惠(編號1)相關報案資料( 偵5901卷第49至82頁)、告訴人梁哲嘉(編號2)相關報案 資料(偵5901卷第89至143頁)、告訴人楊麗桂(編號4)相關報案資料(偵5901卷第153至177頁)、告訴人張靈雲(編號5)相關報案資料(偵5901卷第181至197頁)、告訴人蕭 麗珠(編號6)相關報案資料(偵5901卷第199至227頁)、 告訴人胡懿倫(編號9)相關報案資料(偵5901卷第247至285頁)、告訴人許俊雄(編號3)相關報案資料(偵9173卷第65至203頁)、告訴人鐘梓蓉(編號7)相關報案資料(偵9173卷第213至263頁)、告訴人陳政瑋(編號8)相關報案資 料(偵9173卷第269至282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14456號不起訴處分書(偵5901卷第287至290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17號不起訴處分書 (偵5901卷第291至294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5956號不起訴處分書(偵5901卷第295至298頁)、林辰芳提出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照片(偵5901卷第307至429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提供附表一所示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騙及洗錢9名被害人,係以一行為觸 犯9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且於本院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1萬2,000元,有本院收受刑事犯罪不法所得通知及收據在卷可查,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⒈被告不以正當途徑賺取收入,為求迅速獲利之犯罪動機;⒉被告於110年8月間,即曾因找工作而提供帳戶給予詐騙集團使用,造成多名被害人受騙,被告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被告經歷上開事件,應明確知悉不得將帳戶提供給予不詳之人使用,而於該事件後,洗錢防制法更於112年5月明定有償提供帳戶之刑事責任,然被告本次卻變本加厲,直接租用帳戶給予不詳網友,主觀惡性難認輕微;⒊就犯罪手段而言,被告於本案中施行如附表一所示一連串之助益,提供帳戶、虛擬資產服務帳號、身分資料及辦理約定轉帳,使本案詐騙金額高達4,024,100元;⒋另審酌本案9名被害人匯款之動機均係因投資遭詐騙,被害人在媒體廣泛披露詐欺集團犯罪手法之情形之下,仍輕率匯款,且多名被害人也於匯款時向銀行行員謊稱匯款原因,被害人本身亦與有過失;⒌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主動表示有賠償意願,並與出席調解之告訴人許俊雄、楊麗桂、鐘梓蓉、陳政瑋達成調解,且均已完成賠償,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堪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⒍暨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學歷、從事保全工作、與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刑法第74條第1項雖規定,法院對於具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 認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惟有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法院有權依個案具體情節斟酌決定。所謂「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其具體標準為何?法律並無明文,法院為裁量時,須綜合「刑罰目的」、「一般預防功能」與「再社會化作用」乃至於保安處分功能等因素而為判斷。故緩刑之裁量以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緩刑的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加以審酌。倘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即不宜宣告緩刑,否則不僅對被告不足生警惕之效,更無法反映被告犯行侵害法益之嚴重性,亦難以達到刑法應報、預防、教化之目的。被告前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且亦與出席調解之被害人均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損害,犯後態度尚佳,然被告於110年間,即曾將 帳戶提供給他人,最後輾轉由詐騙集團取得後用以詐欺及洗錢,被告經歷上次警詢、偵訊,即應知悉帳戶交給他人使用造成人頭帳戶猖獗,使詐騙、洗錢犯罪橫行,對於社會危害性重大。然被告卻不知警惕,反而於洗錢防制法明定有償提供帳戶之刑事責任後,直接租用帳戶給予不詳網友,且幫助情節並非輕微,使本案詐騙金額不低,造成社會危害性甚大。被告前已受過不起訴處分,卻仍犯下情節、危害更重的本案,如不受到刑罰之懲罰,實難以讓被告遏止被告下次再犯,也無法反映被告犯行侵害法益之嚴重性,亦難以達到刑法應報、預防、教化之目的,故本院考量再三後,認為不宜給予被告緩刑。 四、被告為本案犯行,已經收取報酬1萬2,000元,除被告自承外,另有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照片(偵5901卷第419、423、427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5901卷第31頁)可證,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經被告主動繳回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宜群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景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許雅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提供時間 提供之金融帳戶或虛擬資產服務帳號及身分資料資訊 1 113年10月28日 申請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所帳戶 2 113年10月29日11時08分 申請開通社群銀行帳戶 3 113年10月29日18時04分 提供身分證正面照片及手機號碼 4 113年10月30日14時12分許 提供MAX虛擬貨幣交易所之帳號、密碼 5 113年11月1日15時15分前 使用自然人憑證向將來銀行申請約定轉帳帳戶 6 113年11月1日16時39分 提供身分證正、反照片、健保卡正面照片、將來銀行存摺照片 7 113年11月3日12時57分許 提供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提供電子信箱帳號、密碼 8 113年11月3日16時3分 提供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所之帳號、密碼 9 113年11月3日17時13分前 辦理遠東銀行約定轉帳設定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洗錢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匯入被告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出時間 轉出金額 轉出帳號 1 陳美惠(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某日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以「郭哲榮老師」之名義刊登投資股票訊息,陳美惠瀏覽後信以為真,即依廣告之指示加入LINE「日進斗金」群組,並陸續加入「陳珮瑤」、「麥格理客服欣怡」等帳號,渠等向陳美惠佯稱可下載麥格理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陳美惠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匯款。 被告將來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5日 13時許 88萬1,100元 113年11月5日 13時2分許 40萬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5日 13時3分許 1萬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5日 13時3分許 47萬1,000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 梁哲嘉(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上旬某日透過社群網站TikTok暱稱「股行者」之帳號張貼介紹投資訊息,梁哲嘉瀏覽後信以為真,即依該訊息加入LINE ID「fxc1100」、暱稱「李琳琳」及「Leo傑」之帳號,渠等向梁哲嘉佯稱可透過鼎創投資平台進行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梁哲嘉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匯款。 被告將來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6日9時20分許 74萬3,000元 113年11月6日9時37分許 50萬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6日9時37分許 24萬2,000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3 許俊雄(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30日透過網路刊登投資訊息,許俊雄瀏覽後信以為真,即依廣告指示加入LINE「步步為營【贏】」群組,群組中暱稱「林惠婷」之帳號向許俊雄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陸續介紹許俊雄加入「陳志峰」、「德恩線上營業員NO.168」、「德恩線上營業員NO.113」、「德恩線上營業員NO.089」、「德恩線上營業員NO.097」等帳號,渠等向許俊雄佯稱可下載德恩APP投資股票獲利,致許俊雄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匯款。 被告將來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6日15時34分許 15萬元 113年11月6日15時38分許 25萬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6日15時36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6日15時38分許 5萬元 4 楊麗桂(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透過臉書刊登阿格列投資廣告,楊麗桂瀏覽後信以為真,即依廣告之指示加入LINE暱稱「謝伊娜」、「eToroVIP」之帳號,渠等向楊麗桂佯稱可透過eToro公司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楊麗桂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匯款。 被告將來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7日12時48分許 90萬元 113年11月7日12時50分許 50萬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7日12時51分許 40萬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 張靈雲(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某日在網路上發布「張忠謀贈送財經發財書」之Youtube投資影片,張靈雲瀏覽後信以為真,依該影片訊息加入LINE「泓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群組,對方向張靈雲佯稱可下載泓策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張靈雲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匯款。 被告將來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8日10時57分許 60萬元 113年11月8日11時6分許 50萬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8日11時7分許 10萬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6 蕭麗珠(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9日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蕭麗珠瀏覽後信以為真,即依廣告之指示加入LINE暱稱「謝伊娜」、「eToroVIP」之帳號,渠等向蕭麗珠(起訴書誤繕為楊麗桂)佯稱可透過eToro公司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蕭麗珠(起訴書誤繕為楊麗桂)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匯款。 被告將來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8日14時8分許 15萬元 113年11月8日14時10分許 14萬9,000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9日11時55分許 1,000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7 鐘梓蓉(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7日20時許透過臉書以「柴鼠兄弟」之名義刊登投資ETF配息之廣告,鐘梓蓉瀏覽後信以為真,即在廣告貼文中留言表示想了解,「柴鼠兄弟」私訊鐘梓蓉請其加入LINE暱稱「楊慧虹」之帳號及「護國神山」群組,「楊慧虹」佯稱可透過雪巴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鐘梓蓉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匯款。 被告將來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9日11時58分許 10萬元 113年11月9日12時5分許 25萬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9日11時59分許 10萬元 113年11月9日12時4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9日12時6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9日12時7分許 5萬元 8 陳政瑋(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某日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陳政瑋瀏覽後信以為真,即依廣告之指示加入LINE「麥格理資產管理」群組,「麥格理資產管理」內之成員向陳政瑋佯稱可投資獲利,致陳政瑋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匯款。 被告將來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9日14時40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9日14時46分許 9萬9,000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9日14時42分許 5萬元 9 胡懿倫(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某日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胡懿倫瀏覽後信以為真,即依廣告之指示加入LINE「金龍報喜」群組,復加入暱稱「魏珮妘(金龍報喜)」之帳號,「魏珮妘(金龍報喜)」向胡懿倫佯稱可下載雪巴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致胡懿倫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匯款。 被告將來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9日17時52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9日17時59分許 10萬元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9日17時54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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